根据《国家能源局关于调增部分地区2015 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》(国能新能〔2015〕356 号)要求,现将2015 年调增我省10 万千瓦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规模指标予以分配下达,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一、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,本次调增我省10 万千瓦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规模指标专项用于支持通渭、清水和庆阳建设光伏电站。结合通渭县、清水县和庆阳市太阳能资源、土地的建设条件和2015 年已下达建设计划完成情况,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能源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公室意见,按照通渭县5 万千瓦、清水县3 万千瓦、庆阳市2 万千瓦分配下达。二、请各市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和办法,研究确定具体的备案项目和项目业主,于11 月1 日前报送我委,并指导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。确定的项目原则上应在2015 年内开工建设,2016 年6 月30 日前建成并网发电。三、请省电力公司及时制定配套电网建设方案,协调推进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,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等工作。